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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房住”or“人人有住房”

  • 时间:2021-04-07 23:3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最近出台两个新文件,一是针对农民工的公共租赁房,另一个是针对普通家庭的保障性住房,虽然这两个文件拱手相让,但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涉及到“人人有房住”还是“人人有住房”。

      一是“保障房不必建太好”

      在政府资金有限的条件下,保障房不必建得太好,配套设施也不必太完善,有公共厨房、公共洗手间即可(4月13日《广州日报》)。

      国家推出保障房政策,这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住房上也有许多不公平。最近两年,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保障房建设虽有了起色,不久前有专家抛出了“廉租房不能配厕所”的言论,如今又有人建议“保障房不必建得太好”,人和房都应分三六九等。

      二是对公共租赁房申请范围设置障碍,专家称户改“纳税即可获户籍”(中国广播网6月14日),即通过纳税可获得租房。这会在住房的问题上产生两极分化,没有能力纳税的农民工就没有住房。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个人的财产,也许可以提供他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

      目前从住房的来源上设置了不平等性。

      个人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就不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就不成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因此,社会对农民工、中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的住房问题需要防止两极分化。要做到人人在住房问题上平等,不是“人人有房住”,而是“人人有住房”。

      一是期待目前有更公平住房保障方式取代经适房

      由于经适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取消经适房的呼声一直长期存在。有人认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制度设计在一开始就存在先天缺陷,很难持续。也有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破坏了现有的市场机制,会诱发腐败和欺诈,关键是在技术上无法掌握一个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保证其公平。

      经济适用房仍被视作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但这个模式所发挥的保障功能与其产生的财富分配不公的副作用相比,或许是得不偿失。经适房保障模式改革势在必行。一部分保障职能可以被扩大覆盖面的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取代,还有一部分保障职能则可以被共有产权住房所取代。

      二是从制度上保证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适房相互对接,从“人人有房住”过渡到“人人有住房”。

      廉租房不能解决居民长久的居住需求。目前廉租房的建设标准是50平方米每套,对于一户家庭而言,这是最低的需求,并不能充分满足居民更加自由个性的居住要求。

      并且由于存在收入方面的标准,如果收入超过了居住廉租房的标准,按规定就要退出廉租房去购买产权房。这中间实际上会存在很多漏洞。可能造成所谓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无法实现“无缝连接”。这个中间层就需要经济适用房来填补。

      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占70%以上,单靠廉租房,远远满足不了这些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北京为例,目前包括经适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到20%,而按照居民的收入,这个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才能满足,从而能够覆盖中等收入、中低收入和低收人家庭,形成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适房的一整套保障体系。

      蜗居和蚁族的产生了住房制度的“夹心层”,商品房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买不到,申请廉租房又不够条件,对于众多城市“夹心层”而言,“人人有住房”无疑是一个大难题。

      在公平正义逐渐被整个社会作为价值取向的今天,未来包括廉租房、经适房在内的住房保障模式应更趋公平合理。或许第一个发展方向是租赁型经适房,相对于现行的经适房出售方式,租赁方式可以根据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多少和变动情况,灵活调整保障资源分配的对象和租金水平。

      同时租赁型经适房可以减弱整个保障制度的财富再分配功能,有效挤掉其中投资性和寻租行为,从而更加公平地配置保障资源。但租赁型经适房与其说是经适房,不如说它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只不过保障效果一步到位。

      从各方面来看,人口法则所带来的那些公认的困难,很可能会促进而不是阻碍达到贫富均衡的一般目的。这些困难会刺激人们作出普遍的努力,从而形成无限多样的处境和印象,而这从整体上说是贫富差距是在发展的。

      因此,从公共租赁房过渡到廉租房和经适房需要政策对接,让中等收入、中低收入和低收人家庭从“人人有房住”过渡到“人人有住房”,这才是住房改革的真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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