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其中,地方企业投资境外能源、矿产的,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2004年施行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对境外投资的申请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矿产、能源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