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一套物业两人共有,不论是两人拥有的产权比例是相同的、还是一方多、另一方少,处理该物业时都必须获得两个人的共同同意,否则将无法顺利处置物业。这一点,和股份制公司的大股东、小股东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个案回放:
业主冯先生夫妻有一套联名的物业,其中冯生拥有80%的产权,冯太只拥有20%的产权。两年前,冯太太遗失了共有证的副本,冯先生以为自己持有房产证正本,而且拥有大部分的产权,就有出售物业的权利,所以一直没有补办已丢失的共有证(副证)。
近日,冯先生打算将两人共有的单位出售,很快也就有买家看中该房子,双方随即展开了相关的房产买卖事宜。但当双方带上相关证件到房管局办理递件手续时,房管局回复,由于业主没有提供物业共有证(副证),所以不能收件。这样一来,整个交易就被迫中止,同时客户也要求立即取消合约,让冯先生夫妇俩相当苦恼。
专业点评:
满堂红法务部黄先生表示,表面上业主甲拥有绝大部分产权,似乎应该有权单独对共有物业进行处置,但物业的所有权份额不同于公司股东的份额,并不是份额大的就说了算,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理论上说,一个叫物权,一个叫债权。共有物权的所有共有人都是平等的,其份额的差异仅是对共有的物品所取得的收益分配的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宅基地、车辆、轮船等所有需要登记的物权)之产权人,将自己名下的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因为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转让无效,除非其他共有人明确放弃购买拟转让的份额,方可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包括公司或个人)。另外,产权人均需向房管局提供所持有的房产证,交易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