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后,业主并不居住,使房子一直空置,不少业主以并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然而,根据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这些业主必须要交纳物业费。
近日,家住北城新区的赵女士对小区物业公司一再要求他们交物业费的事情觉得非常气愤:“我买了房子根本就没装修,一天都没住,现在却让我交近千元的物业费。”
记者从赵女士居住的小区物业了解到,赵女士的房子交付一年多了,除掉原来跟开发商约好的,免除一年的物业费,现在赵女士已经欠了三个季度的物业费,共九百余元。该物业公司表示,对于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他们都是按照约定好的价格收取物业费,没有不收或者少收的情况。
那么,长期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是否可以少收或者免收物业费呢?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的高强律师表示,《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将在今年10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也要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