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沙市金盆路的罗阿姨来电:去年朋友的工厂资金困难,我就把自己的房产证借出去让这位朋友抵押借款30万用于周转,并和债权人签署了一份的"长沙市房屋抵押合同",合同里规定房产抵押从2008年5月14日起到8月17日止,前提是归还30万的贷款和利息。现在一年多时间过去,朋友还不上这30万,债主就找到了我,还扬言‘不还钱就把东西扔出去,收了你的房子’。我本想做好事帮人家一把,哪知现在把我住的房子都搭进去了,这好人究竟能不能做啊?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从合同上来看,罗大姐就是她朋友的担保人,债权人就有权向担保人催讨债务。至于房产抵押合同,它是一种物权抵押,必须要去房产局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只是私下的合同登记而没有去房产局登记,那房产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把自己的房产证和其他一些重要物件借给别人作担保,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操作不慎,担保人会牵连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记者黄磊实习生袁鑫吴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