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所有权权能分离而形成的他物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其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例外: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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