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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

  • 时间:2021-04-07 23: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由于错误地理解村民自治的本质,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自治或村长自治,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党的领导,而且为部分村官的寻租留下了空间。应该看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是天生注定的,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安排,而且需要党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村民自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也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周边地区,原来外出经商的村民回乡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的现象在新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日益显现,这些人往往以“提前组阁”的方式“抱团”参选,往往顺利当选,由此也进一步引发了村“两委”的矛盾。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削弱或阻碍党的领导的现象。有的村大小事都由村委会说了算,党支部没有决定权。有的则是村主任管钱管物,村支书当家不做主。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错误地理解村民自治的本质,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自治或村长自治。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党的领导,而且为部分村官的寻租留下了空间。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我省曾提倡并推行村级班子“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班子成员大多是身兼支委与村委,人数比较合理,便于议事。但时至今日,由于越来越多新人当选村委会主任,一些村支书出于私利不愿吸纳新的村委会成员入党,致使“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的做法事实上推行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申除党内事务外,村里的日常工作安排和重要事项讨论,都应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重大事项还要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防止村支书或村主任个人说了算。

      二、村“两委”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

      村务工作日常经费开支,在由村民会议确定管理和审批原则的前提下,村主任在审批前要征求支部书记的意见,或者赋予村支书同样的审批权力。有的村主任在决定经费开支时,不仅避开党支部,而且不给党组织的活动安排经费,这种做法是需要纠正的。应该更好地利用农村基层已有的制度资源,使村“两委”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

      三、继续推行村“两委”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确立村支书的“一把手”角色

      比较理想的模式是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个人担任。如果分设,由村支书主持全面工作。制度结构上的这种安排,并不是单纯地要解决村支书个人地位问题,而是以党支部全面介入村务活动为基础,有效地发挥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

      四、提高村党支部成员的社会认同度和威信

      首先,要全面推行“两推一选”。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产生,都要有群众的推荐票。特别是党支部,不能搞闭门选举,要有群众的认同基础。这一点要与群众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其次,应当要求现任的党支部成员参加村委会的竞选。如果顺利当选,便可实现交叉任职;如果竞选失败,党内的职务也应调整。换句话说,不能再出现群众所批评的“人民不爱,党组织爱”的现象。再次,要注意吸纳受群众拥护的村委会成员入党,进而培养他们成为党支委。

      五、规范村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提高党员活动的水平

      调查中发现,一些村党组织平时较少开展活动,仅仅是“七一”党的生日开个座谈会,以及每年组织一两次外出参观学习。也有的支部,党员与支委脱离,支部班子不吸纳党员意见,甚至是支书个人作决定。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丰富组织活动内容。从抓党员学习入手,以提高党员的责任意识为目标,定期(起码每月一次)安排组织生活。通过正常、规范的组织活动,明确每位党员的具体任务,使他们在推动发展、协调利益、止诉息讼、稳定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先锋队作用。

      应该看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是天生注定的,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安排,而且需要党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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