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27日电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由该市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修订的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于12月1日正式启用。与旧合同相比,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强化了相关诚信内容,更充分地保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新修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第二条增加了诚信内容,“甲方承诺:乙方只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支付,乙方可以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房价款。”同时,第十条增加了“除房价款外”等限制性内容,明确了房价款不得以正文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商定和变更,不得出现“阴阳合同”(即签订两份以上,但房价款不一致的合同)。通过以上的承诺和限制性内容的明确,来确保政府税费征收和体现公平纳税。
同时,为充分保护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特别告知栏还提示公众,买卖双方通过“委托公证”转让存量房,而未经房产部门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即存量房转让)效力;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登记相关事宜,防止他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取事宜,防止他人携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发生。
此外,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推出,还强化了相关协税护税、有效堵塞税费漏洞的内容,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