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将业主住宅附近的露台给业主专用,这种情况在购房时非常普遍。近日,佛山中院对本地卖房送露台第一案终审宣判,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约定并不合法。
本报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 凌蔚)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将业主住宅附近的露台给业主专用,这种情况在购房时非常普遍。近日,佛山中院对本地卖房送露台第一案终审宣判,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约定并不合法。
原告:邻居占用了公共露台
阿华是禅城区某花园小区26楼业主,在他住宅正上方,即27楼有个120平方米的露天天台。住在27楼的业主阿辉,把该露台当私人花园,种了花花草草。
阿华诉称,每当刮风下雨时,露台上的枯枝败叶、飞虫、蚂蚁随风吹进他家里;露台上鱼池的水泵马达声以及流水声搞得自己每晚难以入睡。
为此,阿华及其他业主曾多次上门找阿辉协商解决均遭拒绝。阿华于是一纸诉状将阿辉告上法庭。阿华认为,露台属业主共有,请求法院判令阿辉停止在露台种树及拆除假山,恢复露台原状。
被告:合同写明自己有权专享
对于阿华这一指责,阿辉认为自己对露台有合法使用权。阿辉称,9年前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约定将该露台的使用权交自己专用,他因此向开发商付了比其他业主更高的价钱。
阿辉还指出,露台并非业主共有。根据开发商对公用面积的界定,公用面积仅为电梯、楼梯间、公共门厅和过道等等,不包含露台。
经实地考察后,法官发现阿辉所有的27楼住宅外有一走廊与露台相通。《房地产权证》中房屋平面图上载明,该走廊为公用走道。
法院:业主不能独霸露台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开发商将涉案露台约定给他专用,但阿辉未能举证该平台规划上即专属他使用,且阿辉的产权证面积内不含露台,因此该露台属于建筑物共用部分。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阿辉停止占用该露台及公用走廊,并恢复走廊以及露台(除违法搭建的棚屋)的原状。
对此,阿辉认为禅城法院将所有权及使用权混为一谈,提起上诉。近日,佛山市中院终审宣判,认定阿辉作为业主有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具排他性,不能独霸露台,因此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掏钱买露台要先查查规划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禅城法院房产庭庭长。庭长提醒市民购房时对于买顶楼送露台这种“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要查清商品房规划时,是否明确将露台所有权和使用权附随商品房划归部分业主专用,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注明露台产权,不要为“空中楼阁”多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