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卖房送露台案 被判停止独占

卖房送露台案 被判停止独占

  • 时间:2021-04-07 23: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将业主住宅附近的露台给业主专用,这种情况在购房时非常普遍。近日,佛山中院对本地卖房送露台第一案终审宣判,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约定并不合法。

      本报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 凌蔚)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将业主住宅附近的露台给业主专用,这种情况在购房时非常普遍。近日,佛山中院对本地卖房送露台第一案终审宣判,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约定并不合法。

      原告:邻居占用了公共露台

      阿华是禅城区某花园小区26楼业主,在他住宅正上方,即27楼有个120平方米的露天天台。住在27楼的业主阿辉,把该露台当私人花园,种了花花草草。

      阿华诉称,每当刮风下雨时,露台上的枯枝败叶、飞虫、蚂蚁随风吹进他家里;露台上鱼池的水泵马达声以及流水声搞得自己每晚难以入睡。

      为此,阿华及其他业主曾多次上门找阿辉协商解决均遭拒绝。阿华于是一纸诉状将阿辉告上法庭。阿华认为,露台属业主共有,请求法院判令阿辉停止在露台种树及拆除假山,恢复露台原状。

      被告:合同写明自己有权专享

      对于阿华这一指责,阿辉认为自己对露台有合法使用权。阿辉称,9年前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约定将该露台的使用权交自己专用,他因此向开发商付了比其他业主更高的价钱。

      阿辉还指出,露台并非业主共有。根据开发商对公用面积的界定,公用面积仅为电梯、楼梯间、公共门厅和过道等等,不包含露台。

      经实地考察后,法官发现阿辉所有的27楼住宅外有一走廊与露台相通。《房地产权证》中房屋平面图上载明,该走廊为公用走道。

      法院:业主不能独霸露台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开发商将涉案露台约定给他专用,但阿辉未能举证该平台规划上即专属他使用,且阿辉的产权证面积内不含露台,因此该露台属于建筑物共用部分。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阿辉停止占用该露台及公用走廊,并恢复走廊以及露台(除违法搭建的棚屋)的原状。

      对此,阿辉认为禅城法院将所有权及使用权混为一谈,提起上诉。近日,佛山市中院终审宣判,认定阿辉作为业主有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具排他性,不能独霸露台,因此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掏钱买露台要先查查规划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禅城法院房产庭庭长。庭长提醒市民购房时对于买顶楼送露台这种“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要查清商品房规划时,是否明确将露台所有权和使用权附随商品房划归部分业主专用,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注明露台产权,不要为“空中楼阁”多付钱。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