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李某将自家耕牛借给邻居张某。6月3日,张某提出购买耕牛,李某同意,双方约定3天后给钱。但6月5日耕牛失足掉下山崖摔死。李某疑问,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不应该由张某承担?
法律人士表示,《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李某同意将耕牛卖给张某时,耕牛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由张某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