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年近七旬的李某在自家门前被狗咬伤,李某之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
被告周某始终否认事实,称自家狗从未伤人,不同意承担李某的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于8月25日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周某对自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认真阅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2小时后被告最终承认事实,并当庭给付李老太400.00元医疗费。
北安法院 贾玉亭 徐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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