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李莲毅诉林贻正离婚纠纷案

李莲毅诉林贻正离婚纠纷案

  • 时间:2020-01-07 17: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莲毅,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林贻正,男,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   上诉人李莲毅因与被上诉人林贻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莲毅、被上诉人林贻正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虽属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房屋由上诉人李莲毅和被上诉人林贻正共同使用居住,即一楼靠东边的房间(客厅、厨房、厕所)归上诉人李莲毅与林贻正共同使用,靠西边的房间从中间隔开李莲毅与林贻正各使用一半,二楼二间瓦房由李莲毅、林贻正各使用一间,其余空间及楼梯双方共同使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莲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胡曙光                              审判员 蔡红曼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妍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李莲毅诉林贻正离婚纠纷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