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莲毅,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林贻正,男,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 上诉人李莲毅因与被上诉人林贻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莲毅、被上诉人林贻正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虽属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海口市海甸二庙153号房屋由上诉人李莲毅和被上诉人林贻正共同使用居住,即一楼靠东边的房间(客厅、厨房、厕所)归上诉人李莲毅与林贻正共同使用,靠西边的房间从中间隔开李莲毅与林贻正各使用一半,二楼二间瓦房由李莲毅、林贻正各使用一间,其余空间及楼梯双方共同使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莲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胡曙光 审判员 蔡红曼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