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恩权,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秀英区小康新村12号。 委托代理人 李恩俊,男,31岁,住海口市秀英小街新村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曹海珠,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污水处理厂工人。住海口市污水处理厂宿舍。 上诉人李恩权因与被上诉人曹海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袁卫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胡曙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2000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恩权及委托代理人李恩俊;被上诉人曹海珠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结婚,且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以致吵架打骂,夫妻感情受到很大伤害。原告主张婚生女孩李益慧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动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女孩抚养费及共同离婚条件,其诉请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恩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恩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卫衡 审判员 何敦绽 代理审判员 胡曙光 二000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谭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