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幢大楼就敢叫“城”,楼根本不靠山却叫“山庄”,不足10层高的楼也能称“大厦”,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但这种现象在辽宁省沈阳市即将消失。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首次对建筑物和建筑群命名作出严格限定(12月13日《深圳晚报》)。
不过是5、6层楼高,却号称大厦,消费者笑了;而由政府出面郑重其事地强制规定,楼层达到17层以上(含17层)或者高度达50米以上(含50米)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才能叫做“大厦、大楼、商厦”,全国人民笑了。
我并非一味地反对“17层以上的建筑物才能叫做‘大厦’”之类的规定,相反,我认为,对于街道等与公众有关的地名,有一个相对的标准是个好事。我反对的是强制,反对政府针对公众命名权的强制。
在这种强制后面,我隐隐地看到部门利益的影子。根据《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把命名权抓在自己手中,就对企业有了控制力。“17层以上为大厦”不仅是简单的对于“大厦”理解问题,更涉及部门利益问题。这些年来,我们一直不懈地建设一个权力有限的法治政府,所以上述行为应当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