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今年1月,我与夏某签订一份厂房转让协议,按协议约定,夏某自愿将位于某村经济合作社的8.08亩土地上全部厂房以价值20万元转让给我,以抵偿他欠我的20万元债务,厂房纯属以动产看待。后来,我在翻新厂房时,遭到土地所在地村民的阻拦。原来夏某搭建厂房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证。请问,我是否已经取得厂房的产权?我能起诉请求排除妨碍吗?
读者 苏 宏
苏 宏读者: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乡镇企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等设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夏某搭建厂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用地不合法。而且,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规定,厂房属于不动产,你和夏某约定将该厂房作为动产看待是无效的。而且夏某所建的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他尚未合法取得厂房的产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既然夏某未能依法获得厂房的产权,就不能以自己所有的名义转让给你,你俩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你不能获得厂房的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排除妨碍是基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行为,由于你未能取得厂房的不动产物权,你对厂房行使翻新等权利是违法的,村民可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拦。你起诉请求排除妨碍没有法律依据,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