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的此一《意见》,其虽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立法,但作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审判政策参考,将会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首先承认并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重要性,从而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一步规范。
其次,《意见》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强调不能在给予专利权人公平保护的同时,又要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
再次,《意见》强调对商业标识的保护。为鼓励自主品牌的培育,在商标注册方面,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了更为强而有效地保护,例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另外,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最高院强调了司法行为的权威性,从而要求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严禁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
同时,《意见》还对在先权利,商标侵权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