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日前,周某某向金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将坐落于市区某处的房产抵押给金某某,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该借款由周某、朱某提供担保。随后,金某某通过工行网上银行将100万元汇入周某某的账户,并由周某某、周某、朱某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写明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到期后,金某某多次催讨,周某某不肯还款,周某、朱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周某、朱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市区某处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金某某对变卖后的所得款在权利价值为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市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对周某某、周某、朱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市区某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金某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时间,当事人提起上诉,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往往需要好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就可审结,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同时,此类案件法院不收费(之前则是以诉讼标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在时间和成本上得以大大减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类案件虽然标的金额较大,但往往事实比较简单明了,双方争议不大,法院通过审查就可以作出裁定,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债权、担保关系等确定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经审查后也会驳回申请,由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