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形成共识

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形成共识

  • 时间:2021-04-07 23: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7日在首届“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上表示,不动产的登记已经引起重视,出于完全财产制度、公平税赋和反腐倡廉的需要,已经开始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动产登记,尽管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尚未形成共识。

      吴晓灵说,在动产的登记方面,除了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机构高度分散,需要多头登记外,在租购、所有权保留、动产留置权,动产购置款担保、存货质押、仓单质押、动产信托、保证金帐户质押等新型动产融资业务存在有登记无门的困难。

      吴晓灵指出,《物权法》中只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但对信托物权和租赁物权这两种金融活动重要的基础物权没有明确表述。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7日在首届“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上表示,不动产的登记已经引起重视,出于完全财产制度、公平税赋和反腐倡廉的需要,已经开始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动产登记,尽管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尚未形成共识。

      吴晓灵说,在动产的登记方面,除了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机构高度分散,需要多头登记外,在租购、所有权保留、动产留置权,动产购置款担保、存货质押、仓单质押、动产信托、保证金帐户质押等新型动产融资业务存在有登记无门的困难。

      吴晓灵指出,《物权法》中只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但对信托物权和租赁物权这两种金融活动重要的基础物权没有明确表述。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吴晓灵认为,《物权法》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以动产担保合同作为设立担保物权的基础,以登记作为担保物权对抗效力的依据,担保物权的登记不决定合同的效力,而是担保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吴晓灵表示,以登记公示的方式,保护权利人对抗善意第三人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利于动产融资活动的发展。

      吴晓灵认为,《物权法》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以动产担保合同作为设立担保物权的基础,以登记作为担保物权对抗效力的依据,担保物权的登记不决定合同的效力,而是担保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吴晓灵表示,以登记公示的方式,保护权利人对抗善意第三人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利于动产融资活动的发展。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