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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 时间:2021-04-06 17: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任何一个事情都有它的结构以及原由,在产品责任中构成这些的属于构成要件。那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是怎么样的呢?其所适用的法律又有哪些?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1、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不仅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

      国外对产品责任实行的法律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绝对责任制,另一种是以西欧、日本为代表的实行疏忽责任制,但发展趋势是实行绝对责任制。绝对责任制又称严格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即使尽力做到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一个人虽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他对无辜的受害者仍需负赔偿责任。

      三、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要求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和其他质量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质量要求可以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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