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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 时间:2021-04-05 13: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抵押理解起来非常的容易在生活当中也通常会有此类现象的发生,但是有些动产是不能够进行抵押的,也就是说它有一定的范围。那么,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时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该条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需要强调三点: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2)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对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故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因为享有涤除权)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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