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由于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七家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遂溪县国正经贸糖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申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债权人提出的对债务人中谷集团公司及其七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12月24日将裁定书送达有关债权人。至此,中谷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中谷集团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糖企业集团,其下属有湛江市中谷仓储有限公司、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雷州市雷高糖厂有限公司、徐闻县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徐闻县前山糖厂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中创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玉林雅桥糖业有限公司等七家子公司。中谷集团公司曾是广东省内的糖业巨头,广东省民营企业五十强之一,在湛江市乃至广东省糖业界有较大的影响力。
湛江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湛江市中级法院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获得最高法院批准将中谷集团公司在广西的两家糖厂破产重整案件由该院统一受理,不但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为进一步厘清中谷集团公司及其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从整体上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由法院依法主持对中谷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可以较好地维护企业职工和蔗农的切身利益。破产重整并不消灭中谷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主体资格,而是竭力使其恢复生机,继续经营,可以较好解决职工就业问题。原来的蔗农也可以继续种蔗供给,不需改行换业,也有利于蔗区的稳定。现时糖业市场稳定,糖价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较好的糖业市场环境,有利于中谷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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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我国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企业破产,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