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依法受理了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申请企业一案。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报债权。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处置。
有关惠州市集高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惠州市麦地路75号-18四楼,联系电话:0752-2100707,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报债权。第一次定于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具体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芳昌路33号)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