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动态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植物人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植物人公司”破产清算

  • 时间:2021-04-08 21:1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并将于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将严格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植物人公司”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

      司法解释指出,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说,对于一般债务人而言,其破产申请权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他们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当然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宋晓明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破产案件的受理问题,不能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另设门槛,阻却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也不能因为这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难度而将其拒之门外。企业破产法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才能充分发挥在净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良性发展方面的作用。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8〕1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视频主讲律师
  • 推 荐 图 文
  •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植物人公司”破产清算>>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