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程序
1、和解的启动
(1)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批准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和解协议的制定
(1)法院裁定和解后应当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的终止
(1)达成和解后的终止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达不成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违法时的终止
①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