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诉讼 > 前夫不给感情补偿款 一女子打官司获胜

前夫不给感情补偿款 一女子打官司获胜

  • 时间:2020-01-30 04: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前夫不给感情补偿款 一女子打官司获胜

    惠济法院 崔娟娟 发布时间:2009-08-25 16:15:45

    29岁的林某跟前夫陈某(33岁)协议离婚的时候,陈某答应在协议上注明半年内给林某3万元的感情补偿款。半年后,陈某不承认协议,不愿支付补偿款,林某于是将陈某告上法庭。8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林某说,两人因经常生气吵架,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23日经惠济区民政局调解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协议商定,林某、陈某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陈某所有,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林某感情损失款3万元,离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并打有欠条一张。到了2009年3月份,陈某没有支付这3万元,林某前去索要,陈某找借口不愿给钱。

    陈某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当时他们俩经常生气,林某动不动就离家出走,陈某为了哄林某回家才签订的协议。当时答应给她钱,只是权宜之计,是闹着玩的,不能作数。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在一块生活了一个多月,这说明不是真的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林某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陈某支付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3万元。

    责编/小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前夫不给感情补偿款 一女子打官司获胜>>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