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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赖”在前夫处不走排除妨害纠纷谁能胜诉

  • 时间:2020-01-31 05: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本期专家:杨利民,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宝山法院民三庭审判员,专职审理房产案件,年轻的他已成为宝山法院的法官中坚力量。 人们常说,在爱情里,年龄不是问题,相差了19岁的刘庆和小莉就走到了一起,携手开始了一段婚姻。可惜的是,两人的婚姻却只维系了短短的三年。离婚后,小莉带着女儿住在前夫的房子里,前夫刘庆却要求小莉立刻离开自己的房子。那么,究竟是刘庆不近人情,还是小莉鸠占鹊巢?近日,宝山区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给了刘庆一个公道。【案例】前夫诉前妻不搬离私宅 家住上海的刘庆与来自湖南的湘妹子小莉在机缘之下相识。虽然刘庆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1955年出生的他和1974年出生的小莉又有着19岁的年龄差距,但两人仍旧开始了一段忘年之恋,并决定共同生活。 2006年9月,刘庆与小莉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莉便诞下一女,两人欣喜万分,为女儿取名为思怡。 然而美满的家庭生活却异常短暂,不过三年的时间,刘庆与小莉的婚姻便有了无法弥补的裂痕,两人终究未能白头到老,这段忘年恋最后只能以离婚收场。2009年10月28日,法院正式判决刘庆与小莉离婚,女儿思怡被判随母亲小莉共同生活。 本以为离婚后两人就可各自生活,再无瓜葛,没想到刘庆与小莉却仍旧纠葛不断。原来,刘庆在宝山区杨行镇上有一处私房,前妻小莉却在离婚后仍带着女儿思怡在该房内居住,还将多余的房间出租给了别人。刘庆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和小莉离婚,两人就再没关系了,小莉没理由一直霸占着自己的房子不走,于是他便要求小莉尽快搬离,另寻住处。没想到前妻小莉却不答应,小莉觉得,思怡是她和刘庆共同的女儿,自然有权居住在父亲的房子里,而自己要照顾女儿,当然也该住在这里。 离异的两人就此开始了一场拉锯战,任刘庆费尽口舌,小莉就是不肯搬走。两人争吵了多次都没有结果,刘庆只好将前妻小莉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莉搬离他的房屋。法庭上,刘庆诉称,他和小莉在2009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小莉生活。杨行镇上一处房屋是他的婚前私房,早在1992年8月,刘庆就已经和他的母亲、前妻小红以及他和小红的女儿申报了该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小莉在和他离婚之后应该不具有该房的使用权了,小莉却拒不搬离系争房屋,甚至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刘庆要求被告立刻搬离系争房屋。 被告小莉则辩称,思怡是她和刘庆共同的女儿,女儿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因此女儿有权居住该房屋,她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当然也有权居住在内。 小莉还称, 2006年5月,原告刘庆曾在系争房屋上加盖了一层,增加了2间房屋,该部分的房屋应该属于她和刘庆的共同财产,所以她也有权居住。对此,小莉提供了一份2006年5月15日签订的 “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刘庆委托案外人周某对系争房屋平顶升高一层。另外,小莉称她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之前只是她的亲戚临时借住在内,现在亲戚已经离开,因此不同意刘庆的诉请。 对于小莉的辩诉,刘庆表示,他的确曾在系争房屋上加盖一层,但是该合同上他的名字并不是他本人所签,而且加盖一层也没有办理过扩建手续,因此他不同意小莉的该部分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说法。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系争房屋。【简析】被告不享有房地产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并非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其提供的协议只能反映了系争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前扩建的,而该扩建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被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房地产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思怡随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应当解决女儿的居住问题,被告关于可随女儿居住系争房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判决被告小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系争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刘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法律百事通”咨询热线400-880-5008上海站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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