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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异思迁闹离婚 法院审理不批准

  • 时间:2020-01-31 05: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05年2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王某与张某离婚。面对法官的劝导,王某终于醒悟,他慨叹道,是自己不对,今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妻子张某。

      王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虽然家境贫寒,但天资聪颖的他自幼好学,后来他考上了某师范学校,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被新乡市某学校录用为

      教师。1990年10月,他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日杂公司营业员张某相识,城市女孩的独特气质令他沉醉,俩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6月,女儿出生,张某将一腔母爱全投入在孩子身上,作为丈夫,王某心中却有了一丝寂寞。也许他对爱情要求太完美了,他不能容忍爱情有片刻的“平凡”。所以,他向往的理想爱情是轰轰烈烈、充满激情的。2001年5月,王某结识了在美容厅工作、风情万种的刘某,两人一见如故,便开始频频交往。

      刘某的出现,使王某开始嫌妻子生活缺乏“情调”。王某的“风流韵事”也很快传到了张某的耳中,丈夫事情败露是在2004年夏天的一天。张某带着女儿上街购物,恰遇丈夫王某和一陌生女子相拥而行,张某顿感热血上涌,她上前一把抓住女子的衣领,要求丈夫解释,王某见事已至此,索性向张某摊牌,要和张某离婚。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情份和年幼的女儿,张某希望王某能珍惜夫妻感情,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一意孤行的王某却将张某诉至法院,而理由却是追求所谓的“生活质量”。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某与刘某超出了正常范围的交往,为了所谓“生活质量”,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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