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诉称,2007年8月,他与高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两人现住房中的大卧室由他居住,小卧室由高女士居住,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今年4月,高女士为了自己的生活便利,擅自在客厅之间垒起了隔断墙,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应该将隔断墙拆除,恢复客厅原状。高女士辩称,隔断墙在当年结婚的时候就有了,她只是恢复,并未侵占王先生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客厅经法院判决确认应由双方共同使用,高女士自行建隔断墙影响王先生对客厅的使用,其应将隔断墙拆除。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