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女士诉称,自其儿子死后,继承已经发生,其房屋已经因继承的发生变为包括原告在内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被告高女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本案另一被告北京某银行未经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即与高女士签订抵押合同,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该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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