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袁某所在单位给 袁某在四方区宁化路分配了一套住房,1年后儿子、儿媳也一起住进来。2001年5月,老人为了孙子上学方便,将房屋干脆借给儿子一家。没过多久,儿子和儿媳离了婚,老人要把房子收回,赵某一再表示,暂时没有住处,要求先住在此房。赵某住了1年多后始终不肯腾房,老人急了,只好将她起诉到法院。
庭审阶段,赵某辩称,她和前夫住进涉案房屋后,老人已口头将房屋赠与了前夫,而且前夫的户籍也迁到了涉案房屋地址,因此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在入住期间,她曾花3万元装修了房子,如果腾房,老人要返还3万元装修费。
法院调查后认为,老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赵某称房屋已赠与他们,而且他们曾花费3万元装修,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判定赵某腾房。判决宣布后,赵某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