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出生性别的严重失衡,是性别歧视、两性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已成为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之一。妇女因生育女孩而遭遇殴打、虐待及性凌辱,是我们在进行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时遇到的普遍现象。国际社会把产前性别选择和强迫堕毙女胎作为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进行谴责。反思我们的工作,在关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把如何预防和制止产前性别选择作为工作内容,应该是反家暴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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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分析及文献回顾
(一)几组数据的基本分析[2]
表1、按出生性别比高低划分的地区
表2、出生性别比最低、最高的省区
表3:出生性别比城市高于农村的省、区、直辖市
表4: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
表5:中国出生性别变化趋势
基本分析:
1、从表1、表2各省区情况看,特别是从最高与最低的省区看,经济发展状况不是决定出生性别比的主要因素;
2、表3显示,包括北京、上海及最低的新疆和最高的海南在内,一些城市的出生性别比高于农村,说明生活状况及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是决定出生性别比的首要因素。虽然与城乡在产前性别鉴定、性别选择的技术条件有关,但至少说明了城市居民也存在性别偏好,这提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文化知识、居民素质解释出生性别比过高的问题[3].
3、表4反映的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差距,提示我们应该认真反思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关系。
4、表5显示出生性别比在近20年中的变化,从1982-2000年,出生性别比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严重超出国际公认正常范围,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5、另据报载,北京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108,在京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高达128.这两个数据说明,一方面,“在科技、文化、教育非常发达的城市,重男轻女的幽灵依然盘桓在北京上空”;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生育是亟须关注的领域[4].
(二)现有文献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研究分析
出生性别比差5%,意味着男人比女人多出六千万人来[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探讨出生性别比失衡原因和对策,是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界专家学者探讨的话题。从已经发表的有关文献看,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专家学者的讨论,都是以自身认可的观念和熟知的分析标准和框架为出发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在出生性别失衡根源及和分析框架上,都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具体来说表现在:
1、出发点。大部分论述的基调,更多地是从关注男人打光棍的危险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出发[6],缺少对妇女人权的关注。
2、分析框架。有研究指出“文化伦理层面的因素是导致比例失衡的根本原因,必须从文化伦理层面去寻找解决办法”[7],但现有文献在矫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分析框架上,大部是平淡地、平行地谈到影响出生性别比的因素,诸如思想认识不到位、传统观念影响深、综合治理局面未形成、非法手段禁未止、打击处理难度大、基层管理漏洞多、政策有薄弱之处、胎儿性别鉴定和技术滥用、女性社会地位有待提高、社会针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平等规定还很多、农村女孩受教育的歧视、重男轻思想仍占据相当大的市场、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等等。还有研究发现“我国出生性别比有很强的规律性,全国可以划分为四个台阶:前三个台阶与海拔密切相关,即随海拔的下降而出生性别比渐,即平原生男孩多于高原;但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出生性别比又大降”,结论是“海拔内涵复杂,至少包括经济、文化、习俗、民组、环境、气候等因素;随着经济发达水平的提高,出生性别比呈鞍形变化”[8].那么,地理环境背后又是什么?分析到此结束。在所有这些影响因素中,最根本的是什么?背后的深层根源是什么?缺乏系统分析,更缺乏性别视角。
3、治理策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3年9月启动“关爱女孩行动”,可看做是治理出生性别比的重要举措,立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童合法权益。但是在一般的治理策略论述中,泛泛者、治标者居多,如“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宣传教育要不断深化创新”、“综合治理局面要加快形成”、“孕情管理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机制要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制度要建立”、“进一步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综合治理(文明办、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统计、药品监督管理、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要加强”……缺乏统一所有治理措施的策略和思路,缺乏性别立场和方法,令人怀疑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否有保证。
二、研究确立中国出生性别比不平衡分析框架
(一)从国际人权标准看出生性别比不平衡问题的严重性
2004年3月修改实施的《宪法》明确承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3条)。这对我们从人权标准分析和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从国际人权标准看:
1、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原因是产前性别选择造成的,这种行为属于对妇女的暴力。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并把“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第114节)包括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
2、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歧视。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形式(第1条);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第6条);强制绝育或堕胎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第22条);建议“防止在生育繁殖方面的胁迫行为……例如非法堕胎”(第42条)。
3、消除产前性别选择,赋权于妇女,是国家保护妇女/女孩人权必须承担的责任。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1994),把产前性别选择问题放在《男女平等、公平和赋予妇女权力》一章中进行讨论,并提出应“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杀婴、产前选择性别”等一切形式的对女孩的歧视[9].
(二)从社会性别分析框架看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根源
1、观念中的性别歧视。人们一般认为,导致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根本因素是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障条件。但如前所述,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地域、城乡及文化差距等,不是决定出生性别比的主要因素或惟一因素。有研究指出,在经济条件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韩国和台湾地区,也未能有效遏止性别比升高。传统男权文化的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性别歧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妇女社会地位事实上的低下,使选择人工干预胎儿性别的现象难以断绝。虽然妇女的劳动生产力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人们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变化远远赶不上事实的变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儿子传宗接代等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现实生活的需要,而是满足观念的需要。这不仅表现在偏远农村,更反映在大中城市中。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