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6年后,高某把前夫郑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郑某某的房产。她的理由很简单,前夫离婚时隐藏了有房一事。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房为双方申请的经济适用房,高某离婚时应知晓。6年后再诉,已超过时效,故不予支持。
2003年7月18日,高某与郑某某离婚,分割的财产很简单——一辆两轮摩托车。法院判决这辆摩托车归郑某某所有。时隔6年后,高某于今年3月5日再次把郑某某告上法庭。其诉状上称,她与前夫郑某某离婚时,郑某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致其在2003年间起诉离婚时,未能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请求法院对于这套房子进行重新分割。
高某起诉的房子位于五一路某花园,面积105.5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的价值为323569元。高某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其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前夫郑某某应向其补偿房款161784元。
日前,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开庭。郑某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高某无权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属经济适用房,是高某与邓某某于2003年1月期间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申请购买,有双方单位和村委出具的证明佐证。2003年5月14日,郑某某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某一次性付清房款,房屋于2003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从双方申购经济适用房,高某所在的村委出具的证明看,双方离婚时,高某是知道双方购买有讼争房屋的事实。高某称郑某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指出,高某与郑某某是在2003年7月18日离婚,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从2003年7月18日离婚时计算,至2005年7月18日止。在这一时间内,高某没有起诉,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请求予以驳回。
分割婚内财产 牢记两年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依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可了高某在离婚时就已经知晓了房子的存在。因此,其请求再次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从二人离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还有另一种情况:假设A女士是离婚后若干年才发现房产的存在,那么,她的诉讼时效则是从发现之日计算,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