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前私自取走夫妻共同存款4.5万元,却无法说清用于何种家庭消费,张某在诉求与丈夫郭某离婚时,经密云法院审理,被判返还郭某该笔存款的一半。
自2008年起,张某与郭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庭审过程中,郭某称张某在起诉离婚前,曾私自取走家中存款4.5万元。张某则称这笔存款被取出后,全部用于了家庭消费。
经调查,法院发现此笔存款确在起诉离婚前2个月时被张某取出,但张某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此笔款项用于家庭何种消费。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的同时,判令张某返还郭某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