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判决双方离婚 由于介绍信丢失而未领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问题的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对张、于二人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法庭的主持下,二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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