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7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吴某以夫妻经常打架、感情破裂为由,持离婚申请书、离婚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当包括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被告办理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登记主要依据是其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三份材料,因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名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做出的准予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告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中国法律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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