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以婚姻介绍为名索财 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以婚姻介绍为名索财 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时间:2020-01-07 16:5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以介绍对象为名,索取3000元的介绍费,后介绍未成,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近日,江苏射阳法院对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高某以婚姻介绍为名,把连云港市灌云县的李某介绍给盐城市射阳县的原告徐某相识,并分两次分别向原告收取了2000元和1000元的介绍费,后李某和徐某并未结婚,徐某向高某讨要介绍费,高某以该费用系为徐某办事的支出为由,坚决不同意返还,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返还介绍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高某以为原告介绍对象为名而收取原告3000元介绍费,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收利益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收取的3000元是为原告办事的各项支出,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判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以婚姻介绍为名索财 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