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初亮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期待惩戒家暴更加有法可依的同时,有人问:如果殴打、残害属家庭暴力,那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或者性暴力,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草案中的“家庭成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反家暴法草案中明确界定同居家暴等问题。
声音家暴应包含精神暴力
草案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我们目前只是把家庭暴力限制在对身体方面的残害是否足够?是否应该扩展?”万鄂湘副委员长说,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当中占到的比例并不小,比如语言暴力。他建议增加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提法。
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建议在家暴行为中增加“恐吓”。她说,恐吓是精神虐待,会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界定到底谁是“家庭成员”?
草案指出,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那么,谁是家庭成员?
据悉,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章叫“家庭关系”,涉及夫妻、子女和父母。但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现在的家庭关系与户籍上反映的已经有比较大的出入。
沈春耀委员介绍,对于家庭成员,我国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概念界定范围,比如法律上常用“近亲属”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民法、民事诉讼中高法的司法解释也界定了,除上述成员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在法律上都是要界定的,在国外有不同的界定方法,我国传统上是丧服制标准,新中国后用“代”来划定。
他建议,用以下几个标准界定家庭成员:第一,身份成员;第二,共同生活,一定要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第三,有法定的抚养、监护关系。
令狐安委员说,家庭成员应该包括前配偶、同居者。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从事律师工作,她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在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了暴力行为也符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即暴力行为发生在亲密关系人群当中。他们认为这些都应纳入法律之中。
讨论发现家暴,谁有责任报案?
草案第14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孙大发委员指出,前段时间南京发生了一起养母虐童案,披露这件事的只是一位见义勇为的人,将此事发在了微博上,可后来受害儿童和他的亲生父母却告这位披露者侵犯隐私权。他认为,由此应该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有个前提,就是不得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受害人的隐私权。
车光铁委员则认为,针对各类养老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社区和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殊性和工作优势,应将这些机构和组织纳入举报责任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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