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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表示应多界定家庭暴力范围

  • 时间:2020-01-07 15: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日前,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入立法程序。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审议中,界定何谓“家庭暴力”、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三条,受到委员们的极大关注。

      尽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

      草案总则对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和施暴对象作出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很多与会人员对此条规定发表了意见。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多数与会人员建议立法中尽可能地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对家庭成员的构成做出明确规定。

      如车光铁委员建议,把“恐吓”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随着通信方式的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从个案处理情况看,有的恐吓行为未得到及时干预而变成悲剧,有的采取了干预措施,有效预防了极端行为的发生。同时,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和掌握。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地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多名与会人员对上述建议表示赞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恐吓行为是指通过言语进行贬损、威胁,从而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属于精神暴力,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时常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

      陈蔚文委员还提出,暴力行为有硬暴力和软暴力,现在规定为家庭暴力的多是硬暴力。“但是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比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恐吓等等,建议法条中尽可能拓宽界定范围。”

      莫文秀委员表示,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包括身体、精神和性,作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

      法条中,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也得到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

      苏泽林委员建议,应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界定为“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吸收相关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将这种范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苏泽林说。

      哪些机构和个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即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按照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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