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德国亲属扶养法规定夫妻之间婚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需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其对家庭的义务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夫妻扶养家庭的义务当然包括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德国亲属扶养法。
德国亲属扶养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的亲属部分,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夫妻之间:婚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需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其对家庭的义务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夫妻扶养家庭的义务当然包括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60a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给予根据婚姻双方生活、就业及财产情况而为适当的生活费,因身体或健康损害而产生的费用等,这种持续性的生活费通过支付金钱定期金的方式提供。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的规定,婚姻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自己不能负担其生活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生活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
在离婚一方因为照料或教育共同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内,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第二、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
在离婚的一方生活费请求权的其他情形消灭之时,因年老而不能期待其就业时,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第三、因疾病或残废而要求生活费。
离婚一方没有其他可请求生活费的情形,但身有疾病或残疾,不能期待其就业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内,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第四、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
适当就业是指与离异一方教育程度、能力、生理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与婚姻持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相应的就业。婚姻一方没有前述享有生活费请求权的情形,在其离婚后无法获得适当就业的情形以及此情形的持续期间内,同样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如果从一项适当的就业中所得的收入不足以负担全部的生活费,该方可以要求此种收入与全部生活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婚姻一方因为尽管已经尽力仍不能以其就业持续的保证其离婚后的生活费时,该方可以要求生活费,如果该方能够部分地持续保证其生活费,可以要求能持续保证部分与全部生活费之间的差额。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