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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

  • 时间:2020-01-23 16: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对于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要对其实施监护的,监护权指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的权利,实际上监护权就是一种义务,那么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不能指定成为监护人的情形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指定监护的原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规定,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包括担任监护人的必须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巨人法务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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