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爱情结晶。虽然父母之间的爱不再了,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不能散。日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条件均无重大变化,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
案情:
2008年4月2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男孩张某某当年不满6周岁,考虑到孩子小,刘某要求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现因被告不按法院判决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尚欠几年抚养费不给;她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很困难;现孩子已12岁了,住校读书,经常半夜时分外出,老师经常找到她反映情况,她管理不了孩子,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
被告辩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他现在每天都帮父母到山上去放羊,没有精力照顾孩子,而且也没有原告照顾的周到;离婚时房屋给了原告,被告现在同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还要照顾他的残疾弟弟及其孩子。
法院审判:
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8年4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原有住房一户归原告所有(原告已卖)。原告称现在每月收入1000元,身体有病,不能照顾孩子。被告称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房屋,没有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在庭审中,原、被告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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