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法人 > 一般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 时间:2021-04-08 00: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第一、3%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参阅《公司法》第103条。

      第二、10%以上的表决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11条。

      第三、1/3以上(近似于34%)的表决权:可以否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可以否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104条。

      第四、1/2以上(近似于51%)的表决权:可以否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否决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资格;可以否决董事、监事报酬;可以否决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可以否决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可以否决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以否决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第104条。

      第五、2/3以上(近似于67%)的表决权:那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股独大,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用好权力。

  • 视频主讲律师
  • 推 荐 图 文
  •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