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贵与杨大彩系亲表兄妹关系,两家相距较近,双方老人关系密切,来往频繁。在二人逐渐成年后,双方父母便产生“亲上加亲”的念头,认为这种方式可以使这种关系进一步深化,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父母有意安排二人接触,并多次要求二人考虑终身大事,早日成婚。2006年6月,在双方父母的再次催促下,二人勉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结婚证过程中,他们向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了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关系,顺利地领取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婚后,因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斗,而张甚至长期夜不归宿,杨认为这样的婚姻实在无任何意义,不愿继续与张共同生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盐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妹关系,其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应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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