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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你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之三

你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之三

  • 时间:2021-04-08 00: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NO.11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NO.12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NO.13 宅基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NO.14 地役权

      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NO.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

      生活解释:甲、乙、丙等一干人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那么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成立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享有制定管理规约、选举更换委员会人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权利。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用房个人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对电梯、楼道、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的人。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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