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是对《担保法》的修改和完善。它的实施对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深入学习《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新规定,已成为担保机构寻求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及部分动产(如企业设备、车辆等)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所有的担保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的登记将不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如果抵押人没有正当理由,在签完抵押合同以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可以强制其办理登记。
二、抵押权的取得
《物权法》实施前,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而《物权法》实施后,抵押权的设立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在建的船舶、航空器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动产的抵押权是登记取得,而动产的抵押权是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立即取得。
三、抵押物的转让
《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抵押权的保护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
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比《物权法》实施前缩短了两年。(未完待续)
(本稿件由铭高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