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职工工资是否应当优先受偿
如何解决企业破产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清偿问题,以及最终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争议不休的难题。但遗憾的是,劳动立法本身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将劳动者的权益置于了不利的境地,于是两个部门法律之间的制度冲突和隔阂便把这个难题抛给了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首先,从法律部门上来说,劳动法是独立于民商事法律之外的部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破产法是否有权调整社会法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在立法论上便存在正当性的疑问。其次,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存的唯一依赖,并不能等同于物权或债权,如果非要对权利进行效力等级的划分,那么毋宁说人的生存权高于一切。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认职工工资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能够对抗别除权,即优先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受偿的地位。理由如下:
第一,工资对职工的生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职工工资债权代表职工的生存利益,而担保物权代表的是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二者相比之下,职工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于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企业总财产保值增值,而职工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财产中有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如此,劳动者就自己劳动创造的增值部分获得优先受偿,不仅不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银行等债权人在提供融资时可以预期到风险,并且可以利用法律设置的担保制度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现实中很难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也并没有提供类似于担保制度的风险规避制度以保障其工资权利的实现。其实,职工工资总体上显现出涉及人员众多而总额不大的特点,有担保的债权对工资作出让步,并不会遭受太大损失,况且在当下这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四,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分担社会改革的成本,银行等债权人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时候更应当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