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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二手房禁签“阴阳合同”

  • 时间:2021-04-07 23: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合房网报道)为更好堵塞偷税漏税,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合肥市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修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新版合同将于将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启用。

      新版与老版有何不同?

      增加的内容:

      新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增加了诚信内容和限制性内容。

      ①、第二条增加了诚信内容,即“甲方承诺:乙方只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支付,乙方可以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房价款。”

      ②第十条增加了“除房价款外”等限制性内容,明确了房价款不得以正文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商定和变更,不得出现“阴阳合同”(即签订两份以上,但房价款不一致的合同)。

      通过以上的承诺和限制性内容的明确,来确保政府税费征收和体现公平纳税。

      新修订的内容:

      同时,为充分保护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特别告知栏第四条提示公众,“买卖双方通过‘委托公证’转让存量房,而未经房产部门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即存量房转让)效力。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登记相关事宜,防止他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取事宜,防止他人携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发生。”

      以上提示告知当事人,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认真阅读、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订合同,并且慎重委托他人办理转让和存取款事宜,否则会引起纠纷,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从源头有效遏制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吞吐、炒房、吃差价等违规行为。

      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推出,对于协税护税,有效堵塞税费漏洞,具有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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