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建[20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针对目前建筑业企业恶性压价承接任务的现象,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对以恶意压价,扰乱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迳直向我局建筑业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 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投标报价书格式(略) 总投标报价表(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略)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价格分析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用)(略) 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报价表(略) 独立费清单报价表(略) 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程计价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四条 工程造价由建设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独立费等费用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成本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须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用等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一般应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全费用价格,其价格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第七条 独立费用由工程特殊费、两贴、水泥扶散基金、墙改基金及其税金等费用组成。 工程特殊费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或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为完成工程必须发生的,但又未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内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市政工程交通干扰费、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期间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参考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类别、建设工期等计价标准,应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设工程控制价的,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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