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扶养纠纷 > 妻子生活不能自理 撒手丈夫依法要尽扶养义务

妻子生活不能自理 撒手丈夫依法要尽扶养义务

  • 时间:2020-01-27 11: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对结婚近二十年的夫妻,在儿女已近成人之时,妻子却患上了脑出血,丈夫却不管不问,万般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负心丈夫告上法庭。1月20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扶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闫某补偿原告李某生活费9600元,并自2009年2月份每月负担被告李某扶养费2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于1989年腊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妻子李某不幸患上脑出血,从此便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然而时间一长,闫某便渐渐不耐烦起来,最后索性不管不问。2008年5月份李某因褥疮感染再次住院。丈夫闫某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且拒绝到医院照看。可怜的妻子只能依靠年迈的老母亲照料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闫某在原告李某生病期间,住院期间一直不管不问,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原告瘫痪在床,被告闫某于2004年对原告李某便不尽扶养义务,其应负担自此以后的扶养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妻子生活不能自理 撒手丈夫依法要尽扶养义务>>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