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扶养纠纷 > 分居后生活困难,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获支持

分居后生活困难,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获支持

  • 时间:2020-01-27 11: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原告(女方):田女士 被告(男方):赵某 原告诉称,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某控制,原告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双方尚存在夫妻关系,赵某依法对原告有扶助的义务。故要求其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被告辩称,现被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各种疾病,也无子女。田某走后,被告为了生活,现在村绿化对劳动,每天收入12元。家中虽有存于被告名下存款26万元,但其中10万元是被告哥哥让其为他建房的钱,但未来得及建,被告的哥哥就去世了,故此款与被告的存款存在一起;现田某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既无能力,也无义务给付其生活费。不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某区任命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81年结婚,田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田某与其前夫生育两子三女。赵某陈述,家中现有存于其名下存款26万元,其中10万元为其兄建房款。对此,田某提出质疑,但赵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迈,但在双方分居生活后,赵某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某富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某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某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田某请求生活费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某每月给付天女士生活费200元,均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分居后生活困难,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获支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